“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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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骏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51000 [2]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8期25-29,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关 键 词: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性 推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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