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证书须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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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霞 高戈 

机构地区:[1]福州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3年第5期44-44,共1页

摘  要:案例背景及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的,可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但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则进口货物不能适用特惠税率。

关 键 词:最不发达国家 进口货物 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 特惠税率 原产地标准 案例背景 货物原产地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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