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矫正工作的变化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才华 李耀华 拉毛扎西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3年第2期42-45,共4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在社区环境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

关 键 词:教育改造罪犯 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 社会隔离 犯罪心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