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154-161,178,共9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TJFX22-002)。
摘 要:近几十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健康环境权纳入其最高法律,并宣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人权,健康环境权的演变进路最先由国际法认可和推进,再逐渐扩散至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中,健康环境权是环境权发展的初级阶段,体现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基本要求。在我国语境下,这一权利通常被表达为环境健康权。二者虽然含义相近,但环境健康权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体现了“去中心论”的环境观,符合我国对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作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新态势,环境健康权的保障与落实工作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应积极推动宪法对环境健康权的法权确认、构建环境健康权的公私法一体化保护,同时优化环境健康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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