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环境权的诠释及其在中国的权利生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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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学瀛[1] 田静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154-161,178,共9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TJFX22-002)。

摘  要:近几十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健康环境权纳入其最高法律,并宣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人权,健康环境权的演变进路最先由国际法认可和推进,再逐渐扩散至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中,健康环境权是环境权发展的初级阶段,体现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基本要求。在我国语境下,这一权利通常被表达为环境健康权。二者虽然含义相近,但环境健康权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体现了“去中心论”的环境观,符合我国对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作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新态势,环境健康权的保障与落实工作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应积极推动宪法对环境健康权的法权确认、构建环境健康权的公私法一体化保护,同时优化环境健康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关 键 词:健康环境权 环境权 人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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