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著作权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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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冬冬 刘悦文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85-89,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8)。

摘  要:“剧本杀”游戏作为新型文化业态的主要构成部分,近年来已成为年轻人主流的娱乐方式。但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不良经营行为屡见不鲜。就如何对作为“文字作品”的剧本杀剧本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学界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范式提供了解决路径。经过解释论分析,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所规定的“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明确该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完善市场环境,建立事前强化内容备案与监督机制及事后侵权保障与救济机制,对新业态中的盗版剧本商业出租问题进行回应。

关 键 词:发行权 出租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剧本杀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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