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中的“合作异变”——以姜某、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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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佳 于爽[1] 杨媛媛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中国法治》2023年第5期64-69,共6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被告人姜某设立上海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2011年3月,姜某设立“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担任泰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泰某蓝筹基金,负责该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基金经理 证券交易 投资决策 问题的提出 蓝筹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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