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无偿性原则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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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琳 张靓[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中南大学公共服务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法治》2023年第5期91-94,共4页CHINESE RULE OF LAW

基  金:2021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术湖南”精品培育课题“区域治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化研究”(21ZDAJ001);2022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一般项目“湖南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规范与对策研究”(XSP22YBZ134);2022年中宣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委托课题“共同富裕推动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与人权保障研究”(CSUHR220102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1年年底,司法部审议通过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从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基础社会治理、全民法治意识等宏观层面,对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总体规划。《规划》进一步强调,要站在“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的发展阶段上,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关 键 词: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体系 新的发展阶段 无偿性 全民法治 总体规划 宏观层面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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