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款抵押权的制度价值与适用路径——《民法典》第416条的解释论探究  

System Value and Application Path ofPurchase Money Mortage:On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Article 416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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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婧尧 WANG Jing-yao(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China 300134)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出  处:《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36-43,共8页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动产浮动抵押,需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优先顺位并不适用于转让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以登记在先为优先,效力始终不得及于留置权。

关 键 词:购置款抵押权 超级优先权 动产浮动抵押 担保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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