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商事规范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Commercial Norms in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Part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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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伟[1] 林树荣 Li Jianwei;Lin Shur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6期72-79,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文提供了区别于普通民事规范的特殊规范供给,重视裁判实践对商事规则完善的功能性调整。具言之,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根本差别凸显了区分职务代理权的法定与意定限制、对职务代理权范围予以法定类型化的必要性;越权代表规则亦应明确区分意定的议决事项与法定的决议事项,但相关负责人越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仍存在多种方案的争议;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应符合商事合同的特性,回应司法裁判经验的需求;在违约责任方面,商事交易活动中违约金调整之特约排除条款不应一概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酌减需要审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商事交易安排。总之,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的条款设计需要重视区分民商事合同的规则,尊重商事交易的应有逻辑,防免民法逻辑对商事交易裁判的不当侵入。

关 键 词:商事交易 司法解释 可得利益 仲裁机构 商事代理 司法裁判 赔偿规则 民事代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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