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9条档案犯罪“罪刑”的立法逻辑及其适用  被引量:3

The Legislative Logic of the"Crime and Punishment"of Archival Crime in Article 329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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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卫荣[1,2] Jiang Weirong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023 [2]苏州城市学院,江苏苏州215104

出  处:《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6期4-8,共5页Archives & Construction

摘  要:近年来,鉴于“涂改、伪造档案”违法行为相对高发的情况,部分学者呼吁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设定的档案犯罪适用范围,甚至倡议增设档案犯罪条款。然而,此种观念上的预设有违档案犯罪“罪刑法定”的内置逻辑设计。《刑法》第329条是针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及其价值的损害而言的。某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条件涂改、篡改乃至伪造个人档案,其行为大概率无损于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及其价值。准确地说,两者属于不同问题。民意及社会情绪的表达并不符合罪刑法定的既定原则。现行《刑法》第329条关于档案犯罪的条款设计是准确且恰当的。

关 键 词:《刑法》第329条 档案犯罪 罪刑 立法逻辑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G271.3[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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