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写者”法律地位认定与著作权主体的困惑疏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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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澎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3年第10期60-64,共5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平台信息内容审查处置权的私法规制路径研究”(20CFX043);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以数字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和法治保障为切入”(2023NA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技术不断发展与优化,导致“机器写者”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目前“机器写者”法律地位仍处于争议不断且法律“真空”的状态。“人类中心主义”要求“人”之本位,技术的智能化程度也无法改变其服务人类的本质。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坚守下,“机器写者”不能也不应作为著作权主体,因而在其运作机理之下,应当拟制实际使用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关 键 词:“机器写者” 人工智能 著作权主体 元宇宙 人机交互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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