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身心保护”罪质观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处罚  被引量:4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Internet Spaced Child Molestation in the View of“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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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高伦 Li gaolu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年第1期4-14,共11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09)。

摘  要: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认定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不法实质和行为类型。根据“性自主说”和“性的健全发展说”,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对儿童性身心领域的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以性行为侵入、接触儿童的身体部位和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等客观上具有“性意涵”的行为。因此,通过网络使儿童与自己或他人发生性身体接触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是否在场或感知儿童受性侵害的过程不影响犯罪成立;通过网络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应以“身体受侵犯的可能性”、“儿童是否裸露身体”、“行为与侵害结果是否同步”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关 键 词:网络隔空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 性的健全发展 性的身心领域 性意涵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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