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基本问题疏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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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文唐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1-19,共19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法律冲突的定义需要精当化,类型应当根据精当定义加以限定。司法对法律冲突的判断权,属于法律适用权的派生权力。判断方法分为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总体判断与差别判断。三大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关系为:上位法优先规则制约其他两大规则是绝对且单向的,新法优先规则与特别法优先规则互不关涉,因而也就不存在三大规则综合适用中的“规则竞合”问题。对于地际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可适用行为地法、身份地法、有利于当事人法和裁处地法四个规则。送请裁决的法律冲突限于三类特殊法律冲突,且均应以“不能确定如何适用”为送请前提,裁决事项应为相互冲突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关系,而非对“冲突”本身的裁决。

关 键 词:法律冲突 司法判断 适用选择 裁决机制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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