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酌减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89号指导案例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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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磊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185-200,共16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189号指导案例对演艺经纪合同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但亦有不足之处。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即由违约方就“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且原则上不应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在甄别违约金性质采取差异化酌减方面,对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不予酌减,同时基于违约金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应当融入具体考量因素,比如关于履行利益的认定,演艺经纪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平均获利并不等同于已履行年限的平均获利,而应在已履行年限的平均获利基础上适当上浮。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特点的考察,应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守约方提供工作机会的价值以及合同双方相对地位的转变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关 键 词:演艺经纪合同 违约金 司法酌减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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