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与解决  被引量:1

The Dispute and Resolution of the Crime of Making Trouble and Provoking Trouble on the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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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剑 Wang Jian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出  处:《池州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

基  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QL20210140)。

摘  要: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还存在诸多分歧,信息网络中公共场所的判断,应当以其是否能够成为公共秩序载体条件为判断依据。但是《解释》将网络寻衅滋事侵害的法益置换为“公共秩序”是不妥当的,另外,基于信息网络的工具性和独立性出发,仅仅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不应当入罪,构成网络寻衅滋事还应造成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

关 键 词:网络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现实公共秩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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