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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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军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3年第3期211-211,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夫妻一方 效力待定 事后追认 民法典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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