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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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利 曲朝寿 

机构地区:[1]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出  处:《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第6期42-43,共2页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深入实施,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其超过“本金”的情形日益增多,全国相继出现了司法判例,但裁判意见多有不同,引发的社会效果迥异,成为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社保费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滞纳金不可超过本金。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给付义务 滞纳金 加处罚款 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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