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后的政府职责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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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科林 陈炯仰 张玲霞 

机构地区:[1]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 [2]不详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11期90-93,共4页China Trial

基  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联合研究项目“企业破产中政府职责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主持人:陈键、徐阳光;课题组成员:荣文华、周培洪、梁春瑾、刘鸿翔、卢思羽;课题执笔人:陈科林、陈炯仰、张玲霞。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在程序结束方面的规定分为终结与终止两种状态。其中,清算程序的结束为程序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因存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执行完毕后是否终结程序立法未置可否,仅明确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程序终止。司法实践中,清算案件与重整案件的数量较多,程序结束后所产生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拟在清算程序、重整程序范围内对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后的政府职责定位进行分析。

关 键 词:和解程序 重整程序 程序终结 职责定位 清算程序 终结程序 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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