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涉艺名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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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宗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3年第5期F0003-F0003,共1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审结上诉人周某聪与被上诉人某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涉艺名保护案件。周某聪系音乐主理人,其主张于2012年起便以“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等艺名在“哗哩哗哩”“网易云音乐”“酷我音乐”等在线音乐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音乐作品。2018年5月,其与某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专属音乐著作人合同书》,并与该公司旗下的3人组成“一棵小葱”团队,发布数首由其参与创作并经该公司认可的音乐作品。2019年12月后,某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经周某聪同意的情况下,以“一棵小葱”名义对外发布周某聪未参与的音乐作品,并以“一棵小葱”其他团队成员的名义进行宣传。

关 键 词:被上诉人 民法典 北京四中 网络侵权责任 音乐作品 周某 小葱 合同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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