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理论体系定位的检视——基于两岸受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  

A View on Positioning Theoretical System of Coerced offenders-Based on Comparison of the Cross-Strait Provisions on Coerced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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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浩 王少帅 Guo Hao;Wang Shaoshuai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3年第2期113-120,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胁从犯是我国内地独特的共同犯罪分类,在台湾地区,胁从犯为“受胁迫犯罪”。胁迫行为在中国内人和台湾地区处于不同的体系定位需追溯至两地区不同的立法模式与犯罪构成体系。台湾地区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基础,认为受胁迫者缺乏对犯罪事实的支配,不具有罪责,或在超越避险限度认为其为共犯;中国内地受胁迫行为人构成胁从犯,其基础是《刑法》第18条,但中国内地刑法规范却未明确胁从犯为共同犯罪分类抑或作为量刑情节。比较台湾地区刑法理论,对中国内地《刑法》中的作用分类以及通说胁从犯概念进行解释,将《刑法》第18条解释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不必再维持胁从犯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独立地位。

关 键 词:受胁迫者犯罪 胁从犯 犯罪事实支配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7.584.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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