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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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彧[1] 

机构地区:[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62-66,共5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  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民事公益诉讼实务研究”(项目编号:HJ2022B34)研究成果;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用型本科高校ESP跨学科教师学习共同体研究”(项目编号:2022GB155)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尤其检察机关承担了环境公益诉权后,在实践上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发展。但在实践上,检察机关一直没有解决其主体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其正当性来源为何?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本质应当是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理人行使诉权。在承认其代理人身份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法律监督地位,应当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使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在理论上符合法理规律,又能在实践中起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权 公诉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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