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轩志豪 Xuan Zhihao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Graduate Law Review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为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CFX0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欲缔结婚姻的准配偶间既无渠道亦无权获取对方的健康信息,此时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实现信息均衡,《民法典》第1053条为信息优势方课加了告知义务,其为婚姻家庭编中独立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信息弱势方的观念贯穿落实“如实告知”义务的始终:弱势方撤销权的行使并不以优势方具有过错为前提,优势方履行告知义务时,其所提供的信息需真实无误且应使弱势方实质知悉其健康状况是否会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为使弱势方尽可能获取信息,患病方的父母等亦可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方。当然,对信息弱势方的保护亦非全无限制:欲行使1053条之撤销权需满足“重大”之要件,即所患疾病需实质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患病方所患疾病在婚后痊愈,被隐瞒方便不再享有撤销权;被隐满方表示放弃撤销权后,无权再次起诉撤销婚姻;除被隐满方知道外,其应当知道实情时亦起算除斥期间。
关 键 词:信息不对称 《民法典》第1053条 如实告知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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