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衔接为视角  被引量:5

On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Damag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Litig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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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虹 Zhou Ho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2]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6期87-93,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论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GDJC202204)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性判决执行制度研究”(GDJC2021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目前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手段。这两种诉讼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遵循,统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适用以违法性为判断依据的过错归责原则。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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