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改背景下优化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管理模式的思考  被引量:1

Thoughts on Optimizing the Management Pattern of the Coun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Under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Vertic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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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庆[1] 陈远航[2] 陈传忠[2] 孙媛[2] 魏成勇 蒋建宏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室 [3]西藏自治区阿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23年第9期38-42,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行政处罚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环境违法所得没收制度之重构”(21SFB4071)。

摘  要: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区县站”)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改后其职能定位、机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于一些地方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缺乏整体性与协同性,各地区县站在管理模式、职责界定、履职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顺畅、不清晰和不充分等问题。为保障区县站对职能的履行、优化生态环境监测资源配置,建议各地完善地方性配套方案,正确处理区县站与执法部门、各上级监测站、社会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区县站的机构属性、职责范围,并结合实际确定可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并优化区县站的建设与运行模式。

关 键 词:垂改 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机构关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8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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