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规范目的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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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康健 宋王英子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45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9期11-1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为安全生产类罪名的集群化思考提供了转机,同时也为行刑衔接合理化提供了预防路径。但在实现重罪预防的同时也应注意轻罪限缩,出于实质理性的刑法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现实危险”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根据本罪设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严格区分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基本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

关 键 词:危险作业罪 行刑衔接 实害犯 轻罪限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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