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本土化的探索与完善——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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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贤哲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基地

出  处:《上海商业》2023年第6期189-191,共3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具有时代必要性,它将解决个人债务日益累积的社会问题,响应国家对于个人财产执行的改革政策,还将填补个人破产替代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社会自反性和个人破产免责理论基础上,企业破产制度、个人征信系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四足鼎立”,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现实可行性。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尚需优化,因此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样本,从设立破产免责、失权复权和程序前置这三种制度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之建议。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免责制度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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