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个人名义签署担保合同的效力  

The Effect of Guarantee Contracts Signed by Shareholders in Personal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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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菲 冉文佳 Gao Fei;Ran Wenjia

机构地区:[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13-1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无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合同,与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必然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关 键 词:公司股东会 担保合同 担保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行为 个人名义 表决权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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