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Children Molestation with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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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静 Hu Jing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23-2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通过网络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网络聊天,并引导被害人发送拍摄隐私部位的视频及照片,甚至在被害人自愿发送相关视频、照片情形下,依然会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性权利造成破坏,属于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此类猥亵儿童行为已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利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并不会不当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

关 键 词:法的适用 司法认定 猥亵儿童 严重侵害 儿童身心健康 网络聊天 裁判要旨 隐私部位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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