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负效应及其防治路径优化  被引量:2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Special Voting Rights System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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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东辉 Yang Donghui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142-150,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目前,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合法性已得到普遍认可,该制度有利于创始人(企业家)为公司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但创始人-控制人利用堑壕效应攫取私人利益的痼疾也必须予以预防和矫治。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统一、信义义务不完善、监事选举未回归一股一权、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因此,必须将双层股权结构安排纳入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监事选举回归一股一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 键 词:特别表决权 双层股权结构 信义义务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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