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用户产权电力设施触电案件带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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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银国 刘振振 李晓 

机构地区:[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252400 [2]山东省电力行业协会,250098

出  处:《农村电工》2023年第7期16-17,共2页

摘  要:1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吴某房屋一侧有被告通信公司线杆1基,该线杆顶部有原告吴某私自装设的摄像头1个,用于固定线杆的斜拉线1条。在住宅西侧供电企业低压线杆上有一路低压线通向原告吴某房屋墙上电能表箱,在事故前该线杆上有1根该村村民赵某的低压动力电缆。某日,原告吴某在爬上通信公司的通信线杆维修摄像头时,触及该线杆的斜拉线,因该斜拉线带电而被电击致伤。经现场查验,通信公司斜拉线带电原因是通信线杆上坠落的钢绞线与该村村民赵某的低压动力电缆破损处接触所致。

关 键 词:电力设施 摄像头 供电企业 现场查验 钢绞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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