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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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青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年第7期38-40,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入手统一市场规则,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破除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破除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各类市场公平竞争。一、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关 键 词:法规授权 统一大市场 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 资质要求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领域 市场主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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