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审执兼顾视角下民事案件受理费预交制、补交制与追缴制的衡量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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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跃星 金玉利 

机构地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12期26-31,共6页

摘  要:1982年,我国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其中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 追缴 收费办法 统一适用 收取诉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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