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型”借款诈骗认定疑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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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静[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30021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0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王某与被害人肖某相识后,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学历,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确定恋爱关系。王某编造投资经营、丢失公款等理由向肖某借款,并出示虚假的巨额存单,谎称有偿还能力,先后向肖某借款54万元,承诺有钱就会归还并出具借条,后将钱款用于偿还欠款、生活消费等。事后查明,案发前王某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被害女性财物,经一再催要,王某将部分钱款用于偿还其他被害女性。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肖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向肖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虽然王某在借款用途上存在欺骗行为.

关 键 词:偿还能力 恋爱关系 借条 欺骗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诈骗 借款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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