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方泉[1] Yang Fangquan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246-254,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执行存在着两种路径即立法路径和司法路径。立法路径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对刑事变通立法权的争议,刑事变通立法的权力基础是包括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法律变通立法权;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变通立法的内容和方式没有共识,实现的难度极大。司法路径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基础,但存在着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随意的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地方指导性文件是目前刑事变通的有效路径,其具体内容包括综合性变通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出罪方式以及效力范围上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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