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在计算机犯罪中的定性反思  被引量:1

Qualitative Reflection on Network Trafic Hijacking in Computer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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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操乐胜 宣刚[2] CAO Le-sheng;XUAN Gang

机构地区:[1]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滁州235000 [2]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92-100,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摘  要:流量劫持中的“流量”指的是网站流量而非网络流量,网络流量具有财产属性,而网站流量则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应将其法益属性界定为网络数据。基于类型化行为的方法论,可以将流量劫持现象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司法实务对流量劫持行为不加分类的定性存在轻罪重罚之嫌,因此对不同的劫持方式应分别认定,对域名劫持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链路劫持行为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

关 键 词:流量劫持 网站流量 非法控制 破坏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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