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将 Li Jiang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1年第12期83-95,共13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国际法层面环境人权的法理沿循“扩权型”“程序型”“创权型”三种路径演进。环境人权法理的不同演进路径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的规范基础。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主要表现为实体及程序人权在环境领域的扩展适用。在环境人权偏重“创权型”的发展过程中,ICCPR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主要源于基本人权规范的时代局限及执行机构的保守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Portillo Caceres etal.v.Paraguay(波蒂略案)来文意见中一改以往对环境人权诉求的回避姿态,确认了环境保护与人权之间不可否认的规范联系,并第一次明确阐述了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的法理。该案相对系统地揭示了环境保护与生命权、个人和家庭生活权之间的规范联系,这为ICCPR在环境人权法理演进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 键 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波蒂略案 环境人权 生命权 个人和家庭生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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