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基础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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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锡锌[1,2] 彭錞 Wang Xixin;Peng Chun

机构地区:[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1年第9期32-47,共16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批准号2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需要一个兼具解释和规范价值的核心概念作为基础。学界主流观点以个人信息民事权利为此基础,该种观点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需要反思的问题。从宪法基本权利的维度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应是《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内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以该项基本权利为基点,以其主观权利和客观法面向所对应的国家消极与积极保护义务为主线,可建构出一套基础更稳固、内容更完整、结构更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既能对现有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进行系统解释,厘清诸多部门法、执法手段之间的关系;也可对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实践提出规范要求,使我国宪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更好地形成并落实。

关 键 词:宪法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法律体系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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