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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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权[1] Liu Quan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1年第7期44-53,共10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正当理由、商谈与正义”(项目编号:19FFXB04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合宪性审查 权利的限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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