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融合改革中行政主体资格的审视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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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建新[1] 吕长城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0年第12期108-116,共9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党政融合改革模式是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区别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改革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合并设立、党政机构合并设立、党政合署办公机制、机构转型与隶属关系调整等具体模式。对具体模式下的新机构主体资格进行理论分析,有助于厘清相应类型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合法化运行。在法律规范与改革实践短期内仍然脱节的前提下,从坚持服务保障机构改革大局、坚持依法保障权利救济路径、坚持推动各方形成共识等三个主要因素综合考虑,对不同机构改革模式下新型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提出了判断与认定标准,并对司法审查中出现的行政权名义混用、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党政融合 行政主体 合并设立 合署办公 机构转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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