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方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a Socialist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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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文豪[1] Yu Wenhao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0年第10期21-34,共14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协同治理的宪法机制研究”(15CFX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关 键 词:法治国家 全面依法治国 地方法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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