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  

The Tripartit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 and Departm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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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翔[1] Zhang Xi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9年第4期3-9,共7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部门法的合宪性控制”(项目号18XNL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议题。应以明确效力等级的纵向思维,而非并列的、重叠的、模糊的横向思维来处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并在“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三个层次上具体分析。在理解“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的同时,也应看到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应该破除学科自足的迷信,推进宪法与部门法的互动与对话,以实现合宪性法秩序的整体和谐。

关 键 词:部门法 效力等级 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解释 现代法治 纵向思维 横向思维 整体和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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