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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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清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102-106,共5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19SJA0925)。

摘  要:各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其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现实需求,美国在立法上更重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使用,欧盟向来重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尤其是事关个人自主决定及个人自由的事项,在立法上一直将个人自由和安全作为其核心价值追求。个人信息与知识信息在权能谱系上均涉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虽不尽相同,但由于其具有共同的客体本质,其法权结构应该大体相当。权利化的立法模式并非是最优的保护路径,可采取以相关行为为中心构建起更为开放的法益保护空间。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立法模式 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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