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司法化路径  

On Judicial Path of Civil Servants'Rights Relief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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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涛[1] 孙仁慈 Wang Shitao;Sun Renci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105-112,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受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因而排除公务员采取司法救济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对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的申诉控告制和复审复核制不利于公务员群体的权益保护、不能顺应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不符合上位法的内容规定。因此应引入司法救济以完善我国现行制度,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暂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改变现行以申诉控告和复审复核为主的救济方式,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司法化路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格局。

关 键 词:公务员 权利救济 司法救济 特别权力关系 司法化 《公务员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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