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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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连泰[1] Liu Liantai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361005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9年第8期6-20,共15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中的征地规范解释研究”(16BFX028)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文本的结构和逻辑决定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中国宪法文本包含消极规范和积极规范,具有行动纲领的性质。国家和公民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消极规范蕴含“遵守”义务,积极规范蕴含“执行”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消极规范判断立法是否与宪法抵触,多元主体根据积极规范判断立法是否适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享有概括的合宪性审查权,该权力应由中共中央行使,可以由中央全民依法治国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中共中央在技术上一般不直接作出合宪性判断,可以指导、建议相关机构作出判断。国家不遵守消极规范或者“不适当”执行积极规范,将产生直接的宪法责任,公民不遵守消极规范的责任需要法律规定。

关 键 词:消极规范 积极规范 遵守 执行 宪法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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