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再讨论  被引量:8

Reflection on the Scope of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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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超 Zhou Yucha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165-177,共13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学术界针对现行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提出所谓“前置原则论”“部分扩张论”和“部分限缩论”观点。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向何处去,关键看其是否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正向于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有一定优势,复议前置能够指引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但前置制度对当事人的救济选择权有一定损害,且对于复议主渠道的正向作用存疑。同时,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基础,即“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地位发生了转向,是否适用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仍需要具体分析考量。为此,笔者主张“个别扩充+部分限缩”的观点,建议此次修法应当遵循“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仅将行政复议前置扩充至个别领域。同时,应当将行政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缩在有限的空间内,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均不得设定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主渠道 穷尽行政救济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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