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范围的再思考  被引量:2

Rethink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Estoppel under the 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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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紫微 Liu Ziwe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178-192,共15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当申请人或权利人为避开现有技术而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限缩性修改、陈述,在侵权诉讼中被推定为“权利人概括放弃被引入限制性特征之等同方案”,会减损等同原则的价值目标,增加修正专利抄袭行为的社会成本。前述推定对于减少投机性的过宽权利要求而言边际收益较小,却可能引发寒蝉效应。以“被告证明争议特征被放弃”作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例外,能兼顾专利权保护与竞争者信赖利益保护。认定被放弃,从而不得再被主张为等同特征的客体时,应结合发明目的,考察被引入的限制性特征使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依据。不论限缩性修改、陈述对于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是否发挥实质作用,均应产生“放弃部分技术特征”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禁止反悔原则 等同原则 Festo规则 切线关联例外 区别依据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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