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动产抵押延续性视角下的建造中船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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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唯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7期26-34,共9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应当结合其所服务的法律制度确定。对于作为抵押财产的在建船舶而言,其界定应当回归《民法典》在建动产抵押制度。与在建工程抵押不同,在建动产抵押的效力具有扩张至续建部分的实践需求,其法律属性应为普通动产抵押而非动产浮动抵押,并借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扩张其效力。只有将抵押权设立在可视为主物的工作基底之上,才能保证财产建造过程中抵押权的延续,因此应当以该工作基底的建成作为在建动产的界定标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以“安放龙骨”“完成船舶分段”作为在建船舶的起始阶段便是基于这一原理。而材料、机器、设备应当排除在建船舶的范畴,并作为动产浮动抵押另行处理,由此实现浮动抵押财产向在建船舶抵押财产的不断转化。

关 键 词:建造中船舶 建造中航空器 建造中船舶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添附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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