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中刑事没收的裁判分歧与理论匡正——以1800份逃税罪裁判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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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荣 李佳男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70-76,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特殊税收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BFX1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行法下,将偷逃的税款作为税收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没收,不但可行而且必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也不应被固化地理解为完全“排挤”的竞争关系,而应被理解为相互“成就”的合作关系。因此,应坚持税收征缴与刑事没收“两条腿走路”,二者冲突时通过竞合规则予以调和,而非完全否认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中的效力。详言之,在没收宣告作出前,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的,法院不再宣告没收;行为人仅部分补缴的,则应在宣告没收的总额中予以扣减。在没收宣告执行的整个期间,法院应将没收的偷逃税款及时偿还至所属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则应在需征缴的总额中作相应扣减。但执行时行为人已将偷逃的税款补缴至税务机关的,直接在需执行的没收总额中予以扣减即可,不再执行。

关 键 词:税收犯罪 犯罪所得 刑事没收 逃税罪 行政征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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