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问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申请追加申请执行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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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军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23年第4期11-15,共5页Navigation

摘  要:〗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向油污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书面权利转让后,可以通过申请追加其为油污受害人和油污责任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在其赔偿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利。作者建议海商法修改时赋予船舶油污损害基金代位求偿权,以健全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代位求偿权 权利转让 事故受害人 海洋环境保护 基金申请 执行案件 船舶油污损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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