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形式减资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2

Civil Liability of Company Capital Reduction with De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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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业亮 Li Yeli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9期90-9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涉公司形式减资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案件涵盖诉讼中追责、执行追加、执行后无法实现债权再行追责3类情况。在瑕疵形式减资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免责难免、追责难当的情况,实践中的困境指向共同的解决路径,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瑕疵形式减资的责任承担。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瑕疵形式减资违反资本三原则,构成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仍应按照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条款的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在形式减资瑕疵与债权不能清偿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发挥着桥梁作用。在规定简易减资程序的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应进一步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应坚持审、执、破衔接,强化破产审查、优化破产程序,加强破产法修改与执行立法、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进一步克服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的困境。

关 键 词:一般侵权行为 不能清偿 债权人利益 修订草案 破产程序 责任构成 股东出资 减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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